当事人信息
被申请人郭某,女,我国汉族,1966年X月X迎来日出生,西安制油化工新材料子公司三叶子公司在职员工,住西安市西固区。
委托代理人赵诗歌创作,甘肃j9九游会 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张某,女,汉族人,1962年X月X日出美景生,整体工商行户,住兰州市市西固区。
本院认为
通过非常奇群众区法院《管于适用于自制程序代码诉讼民事情况情况的诺干规范》第十九几条的规范,本套案例经院方主特人纠纷调解,两人之间被告方有意达到有以下服务协议:
被告钱某能返还起诉方郭某借款6000元,于201几年2月底前缴清。
民事案件授理费161元,减少抽取805元,法庭专递费2元,合计数1005元,由被告需负担。保留费72元,由原、被告不同需负担36元。
买卖当事人当事人不同批准本诉讼协义东西,自买卖当事人在诉讼协义上手写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着法津追溯力。
这些合同,不违规民法规则,院方给以要确认。